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

条 文 说 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经建设部200879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特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告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鉴于此次修订主要对原规范GB 50500--2003的正文部分进行了修改,对附录A~附录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且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原规范GB 50500--2003的编制组成员:

    杨鲁豫  徐惠琴  杨丽坤  赵毅明  徐金泉  王海宏  胡晓丽  白洁如  李文绮

    赵金立  张千驷  张宝玉  于业伟  朱奕峰  高廷林      王美林  贺志良

        谢洪学  王伯元  邓长松  徐佩清  王彭林      肖明泳   

    郎桂林  孙宁琪  黄剑雄  张国金  刘小莉  王成兴  邢瑞源  高士安  周广印

    朱寿龄      张允明  王清训  梅芳迪  韩光伟  张声  焦秦昌  张建民

    朱慧岚  翟君      范俊旭  刘英勇  虞兴和      陈洪润  李学范

      龚伟中  周一兵      陈益梁  田宝华  何长国  李鸿兴  金春平

    孙俊梅  万春波

    原规范2005年局部修订部分《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编制组成员:

    毕孔  吴佐民  马桂芝  高新建  丛树茂      田文达  储祥辉  赵万里

    李细荣  张德清  牛保利  张同兴      徐丽萍  王作义  郎向发  谢克伟

    乔锡凤      吴宗吾  杜利同  赵相荣  杨振义           

        冀福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00八年七月

 

 

 

 

 

 

 

 

 

 

 

 

 

 

 

 

 

1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1.0.2  本规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3  本条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

    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  国有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  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本规范。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1.0.5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1.0.6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还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性。

1.0.7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及其适用范围。

1.0.8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0.1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表示的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

2.0.2  “项目编码”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规定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是对体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

2.0.4  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

2.0.5  “措施项目”是相对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实体项目的总称。

2.0.6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它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由招标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

2.0.7  “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

2.0.8  “计日工”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其费用的计价,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

2.0.9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2.0.11  “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的费用,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予以签字确认的证明。

2.0.12  “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的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使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2.0.13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的规定,“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标准由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2.0.14  “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

2.0.15  “发包人”有时也称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招标发包中,又被称为招标人。

2.0.16  “承包人”有时也称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中标后称中标人。

2.0.17  “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批准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8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2.0.202.0.23  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投标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3.1.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3.1.2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3.1.3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3.1.4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3.1.5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3.2.2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3.2.3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个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3.2.4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的有效位数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3、“m2、“m”、“kg”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2.6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3.2.7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捷、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  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  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3.2.8  随着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的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

2  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  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本规范仅提供了“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表中所列内容是各专业工程均可列出的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列项。

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本规范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措施项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本规范及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

3.3.2  本规范将实体性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实体性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则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筑的模板工程,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

3.4  其他项目清单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规范仅提供了4项内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1  暂列金额在本规范第2.0.6条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的进行投资控制。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为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2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 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施工总承包人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3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4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3.5  费项目清单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的规定,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编制人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未包括的费项目,在编制费项目清单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4.1.1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4.1.2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4.1.3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1.4  本规范第3.3.2条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与之相对应,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按项计价,但应包括除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4.1.6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内容的依据。

4.1.7  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第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4.1.8  本条规定了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计价时应按规定计算。

4.1.9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损失的。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由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4.2  招标控制价

4.2.1  我国对国有资金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金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当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招标人应将超过概算的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条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2.2  本条规定可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4.2.3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1  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具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  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4.2.4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要求:

1  工程量的确定,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2  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3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  为使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4.2.5  本条固定了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计价依据和原则:

1  措施项目费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2  措施项目费按本规范第4.1.4、第4.1.5和第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费的计价要求。

1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2  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2.7  本条规定了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即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须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4.3  投 标 价

4.3.1  本条规定了以下要求:

1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本规范强制性规定(4.1.5条、4.1.8)必须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本规范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4.3.2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循的依据。

4.3.4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和原则。

1  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2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4.3.5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1  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  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  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4.3.6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  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  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4.3.7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他不能改变,更不能制定,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费和税金。

4.3.8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  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  合同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4.4.2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4.4.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2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是施工,发包人能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4.5.2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4.5.3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4.5.4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要求。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

3  计量结果:

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承包人未按通知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3)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已经认可;

4)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结果无效;

5)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6)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检查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4.5.5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申请中应附但不限于规范要求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4.5.6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2  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  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4.5.7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4.5.8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索赔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4.6.2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  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3  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  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

5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4.6.3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4.6.4  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在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事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4.6.5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当合同中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4.6.6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4.6.7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4.7.2  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4.7.3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4.7.4  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并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4.7.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6  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该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2  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做调整。

4.7.7  本条规定了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4.7.8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当合同未作约定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  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天内未作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7.9  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4.8  竣工结算

4.8.1  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

4.8.2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的规定,承、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4.8.3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4.8.4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如发生了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4.8.6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

1  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

2  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未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当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  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项目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  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4.8.7  本条规定了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竣工结算中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计算。

4.8.8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8.9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列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合同中对核对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

2

500万~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

3

2000万~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2   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

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4.8.11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时,承包人的权利以及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书时,发包人的权利。

4.8.12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8.13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4.8.14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的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争议进行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4.9.2  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4.9.3  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4.9.4  本条规定了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本节介绍了计价表格的各种格式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5.2.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但由于行业、地区的一些特殊情况,赋予了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规范提供计价格式的基础上予以补充。

5.2.25.2.3  这两条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在封面的有关签署和盖章中应遵守和满足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这是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生效的必备条件。

我国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中,对从业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人实行的是资质许可管理制度。建设部先后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

工程造价文件是体现上述规章、规定的主要载体,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方能生效。

1  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当编制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时,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当编制人是造价员时,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当编制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时,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当编制人是造价员时,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投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  承包人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总价,编制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4  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除非出现发包人拒绝或不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书的特殊情况,竣工计算办理完毕后,竣工结算总价封面发、承包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当齐全。

5.2.5  本调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